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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

  《办法》明确了汇总纳税的范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即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工行、农行、中行、国开行、农发行、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公司、建行、建银投资、中石油、中石化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总分机构均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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