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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员工辞职事件在程序上明显存在纰漏 (1)

  “华为员工辞职事件不管从规避《劳动合同法》,还是从企业人力资源的调整来说,都没有办法达到目的。”昨日,《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常凯来深,参加由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旗下南方都市报主办的“公众论坛”时,对华为事件发表看法说。

  此前,包括本报在内的全国诸多媒体均报道了华为鼓励7000员工辞职事件,有人质疑称华为公司鼓励员工辞职是为了规避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而华为公司回应此举是为激发员工活力。作为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凯昨日在深圳,就此事详细阐明他的看法。他明确表示,不希望其他企业学华为。

  工龄计算不由企业决定

  纵观华为事件,社会公众的质疑是,华为选择在这个时候“鼓励员工辞职再竞岗”,是否涉嫌规避明年元旦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常凯认为,为了规避此条款,一些企业直接的做法是把十年工龄中断,员工就没有成为永久员工的资格。“如果员工自愿提出辞职,企业就没有责任。但这种思路把法律想得太简单了”。

  常凯解释,十年工龄的计算不是企业决定的,而是由法律决定。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十年工龄到底怎么计算作出规定,但是正在起草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解释会对这点作出明确解释,不会让企业稍微动点小计谋就可以让法律无效。如果有人蓄意规避法律,仅仅让员工交个辞职报告,重新登记一下,就把十年工龄不连续计算了,企业是不可能达到这个目标的。常凯透露,目前正在起草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解释,关于中间离职多长时间,是两个月,三个月,半年,还在争论。仅仅以一个假期让工人不连续计算工龄,这点显然是无效的。

  如此投入十亿得不偿失

  华为员工辞职事件对华为有利还是有弊?常凯认为,华为应是受到了消极影响,包括其市场形象、企业声誉等都受到影响。华为目前已经停止或终止了这个决定,其实是响应也是认可了市场对他的评价,做出的一种公共危机处理。

  “这个决定,对企业内部的员工关系以及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信任感,明显受到影响。”常凯说,并不是员工拿了钱就感谢你,他要考虑你为什么给他这个钱,在这点上他觉得华为恰恰是得不偿失的。10亿元的成本,我如果是老板,必须考虑十亿元投入和产出的问题。我有钱也不可能这样投入。

  华为此举面临一定风险

  华为事件被媒体爆出后,针对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华为公司的回应是执行《劳动合同法》,合乎程序。常凯认为,从补偿来说,华为并不违法,而且华为的补偿还更高一些。但是,7000人都辞职,重新竞聘上岗,这是一个整体裁员的问题,华为有没有向职代会征求意见?常凯说,在程序方面,华为明显是存在纰漏的。此外他还担心,7000人自动辞职,如果员工拿了钱,又上了岗,自动辞职不会说什么,但是要考虑到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上岗。如果这批下岗的人出现了华为没有预料到的结果,怎么办?如果这些人不上岗,那到底是不是他主动辞职的,也不好解释。

  “我不希望华为遇到这样大的风险。”常凯认为华为此举涉及到是否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是否涉及欺诈和胁迫。常凯说,他宁可相信华为自己的解释是由于内部人力资源方面的调整裁员,而不是规避法律,因为他不希望所有的企业对于法律采用这样的态度。

  对话

  昨天的论坛,吸引了民营企业家、外资企业职业经理人、打工者等众多观众前往参加。很多人提出对《劳动合同法》的种种疑惑,或不同看法,与常凯教授进行一番思想交锋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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