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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起进口电子产品将征收废弃电器处理基金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同时,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海关将负责征收进口基金。

    公告中指出,将对2012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缴纳基金。进境邮递物品和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不缴纳基金。

    同时,以加工贸易、进境修理、租赁、暂时进出口等方式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申报进境时,海关不征收基金。如上述产品内销、为国内留购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海关应在办理货物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电器电子产品,海关不征收基金;上述产品申报出区内销时,海关应在办理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另外,基金征收的起征点为每票50元人民币。海关征收基金应出具《海关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用缴款书》,其格式与海关税收专用缴款书格式相同,科目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据海关总署网站信息显示,在符合征收范围内的电子产品中,电视机产品的征收标准为13元/台,电冰箱产品的征收标准为12元/台,计算机产品征收标准为10元/台,空调和洗衣机产品征收标准为7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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