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实验室受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的委托,今年是第四年公布中国软件一系列盗版率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计算机软件产品盗版率从07年的41%降为29%。国外机构商业软件联盟(BSA)公布的这一数字为80%。
在发给媒体的一份公开资料中,互联网实验室公开质疑商业软件联盟的调查数据存在三大缺陷。BSA在中国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暂不对这一说法发表评论。
互联网实验室列举的BSA三大缺陷包括:
(一)在基本概念上,BSA计算的只是PC软件的盗版率,却误导人们当成整个软件产业的盗版率。盗版软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市场和相对于整个软件产业的比率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大得多。如果认为整个软件产业的盗版率是80%,则2008年度软件产业的潜在价值应为3.8万亿元,相当于电信业的60%,全国GDP的13%,这显然是很荒唐的。
(二)在计算方法上,BSA用数量盗版率代替价值盗版率去估算经济损失,不能体现盗版多出现在低价格软件的事实,严重高估了盗版的经济影响。BSA的盗版率是按照计算机软件安装数量计算的,而在计算盗版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却直接运用数量盗版率代替了价值盗版率,导致对软件盗版的经济影响估计过高。实际上,数量盗版率反映的是盗版行为的普遍性,价值盗版率则反映盗版行为的经济危害。
(三)在调查数据上,BSA的调查来源范围很小,远不能代表整个软件市场。按照BSA盗版研究的有关数据推算可知,其2008年调查所涉及的中国软件市场销售额只有约115亿元(16.7亿美元),只相当于当年中国软件产业销售额的1.3%,软件产品销售额的3.6%。
互联网实验室表示,长期以来,由于国内研究的欠缺和BSA的误导,人们对软件盗版的认识存在严重的偏差,影响了对形势和问题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