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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生产发展专用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86〉财工字第114号文件精神,为管好、用好电子工业生产发展专用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加快我国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及软件等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基金是国家设立的主要用于我国大规模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及软件等行业,提高产品设计开发水平,加快科研成果商品化;改进生产工艺条件,增强新品批量生产能力F促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和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国产化以及解决上述产业发展中应急的关键问题等方面的一项补助性专用基金。发展基拿项目的安排既要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又要有一定经济效益。

  第三条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拨入,以低息贷款方式发放使用。

  第四条发展基金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相对集中使用。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工管理。电子企事业单位需要使用发展基金,均需按本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章发展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发展基金管理实行主管部长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部内有关司分工职责如下:

  (一)各有关专业司负责提出本专业的发展基金使用项目草案F负责组织发展基金项目的调研和初审,以及八百万元以下项目的评估和立项;负责发展基金项目工程进度、质量进度方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对竣工项目的验收;参与发展基金使用项目指南的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编制:

  (二)电子行业发展司负责组织发展基金使用项目指南的编制和下达;负责组织对八百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立项;及竣工项目的验收$参与年度计划的编制;

  (三)经济调节司负责发展基金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参与发展基金使用项目指南的编制;参与项目的调研、评估及竣工验收等;负责发展基金项目在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效益及投资偿还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科技司参与发展基金使用项目指南和年度计划的编制,提出列入发展基金的成果商品化项目要求的建议;

  (五)电子行业发展司负责发展基金项目引进设备的审查及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发展基金项目立项前的审查工作,对已实施的发展基金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三章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发展基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买先进、适用的技术;

  (二)购置先进、适用的产品开发、生产和检测手段(包括设备、专用工装、仪器仪表等);

  (三)消化、吸收重大引进项目的技术和实现关键设备的国产化;

  (四)开发新产品;

  (五)推广集成电路和计算机技术应用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为保证发展基金专款专用,发展基金支出费用项目作如下规定:

  (一)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费(包括购置和自制,下同)不得低于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产品开发项目的设备费不得低于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安装费(包括调试费用);

  (三)折旧费;

  (四)外协费;

  (五)修理费(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大修理费用);

  (六)设计费(包括技术资料费、设计定型鉴定费);

  (七)试验费(包括试制费),

  (八)管理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察等费用;

  (九)专利费;

  (十)材料费(指直接耗用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费用);

  (十一)工资及附加工资(不包括奖励性支出)。

  第九条发展基金不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土建部分支出;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直接投资;

  (三)职工奖励及其他福利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发展基金如需增加本规定以外的特殊用款,须由经济调节司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征得财政部同意。

  第四章发展基金项目指南和年度计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编制发展基金使用项目指南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电子工业行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利于加快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及软件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五)有利于发挥大中型骨干企事业单位的作用;

  (六)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电子行业发展司组织有关专业司、科技司和经济调节司参加,拟定发展基金使用项目指南,明确发展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所要达到的目标。经总工程师初审报请主管部长审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根据发展基金项目指南,专业司负责组织提出本专业发展基金项目草案,负责组织对八百万元以下项目的评估、立项;电子行业发展司负责组织对八百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立项。发展基金项目的下达需经部总工程师初审报请主管部长审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编制发展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原则:

  根据发展基金使用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如下项目:

  (一)大中型骨干企事业单位的重点项目;

  (二)产品适销对路的项目;

  (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各项配套投资落实的项目;

  (四)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优先安排的项目

  第十五条编制发表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程序:

  (一)已审定列入发展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于每年十二月份前向经济调节司和专业司提出列入年度使用计划的申请,并报送项目实施措施和用款、还款计划;

  (二)经济调节司会同有关专业司和有关金融单位,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及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等,对项目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能列入年度计划;

  (三)经济调节司根据审查认可结论,结合年度资金情况,商各有关司,拟定发展基金使用计划方案,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司共同审查后,报请主管部长审定:

  (四)经济调节司根据主管部长审定意见,正式拟定发展基金使用计划方案,报财政部审查批准。

  第五章发展基金的拨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为了有效地使用发展基金,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电子工业发展,用款方式原则上采用低息贷款方式,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为五年,贷款利率按不高于现行国内银行利率的原则分档次确定。

  (一)特殊优惠利率;

  (二)优惠利率(半贴息);

  (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国内单位转贷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国内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七条列入发展基金年度计划的项目,用款单位必须按本暂行办法的要求,与部委托的有关金融单位签定贷款合同,并按金融单位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发展基金贷款的拨付时间,根据列入年度项目的进度需要安排确定。

  第十九条发展基金贷款拨付后,用款单位必须按季度向经济调节司、归口专业司和有关金融单位报送项目进度和贷款使用情况〈表格另附)。经济调节司每半年将项目进度和贷款使用情况向财政部作汇报。

  第二十条发展基金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用税后留利、折旧基金等自有资金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专业司每年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经济调节司每年年终按要求组织编制发展基金决算,报财政部。

  第六章日常管理与竣工考核第二十二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发展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日常监督和检查分为生产技术方面的监督和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

  生产技术方面的监督包括:项目进度、质量、技术等方面,由归口专业司和承担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包括:用款范围、财经纪律、使用效益及贷款偿还等方面,由经济调节司、有关金融单位和承担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部经济调节司、有关专业司和用款单位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行使监督和检查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有权做出如下处理:

  (一)停止项目贷款的拨付;

  (二)撤销该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贷款;

  (三〉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展基金项目完工后,用款单位必须上报项目竣工报告及申请验收报告,对计划执行情况,即项目进度、质量、技术、资金效益等情况做出全面分析,报送归口专业司、经济调节司和计划司。

  第二十五条专业司、电子行业发展司按职责分工组织经济调节司、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对竣工项目进行考核,并写出评价报告及下达验收批文。对在技术、经济等方面均为优秀者,由部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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