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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手机故障未修复 法院判商家退给客户货款
    http://www.ic72.com 发布时间:2011/8/31 9:28:37

        新手机购买后短短两个月便开始频频出现故障,顾客数次找到售后部门维修但未能修复,遂提出退货。售货方却以顾客的要求不符合三包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售货方退还顾客货款795元,并赔偿其交通费50元;顾客将手机及赠品退还售货方。

        2009年10月1日,市民江某在本市一家电器城花795元购买了一部红色摩托罗拉手机。然而,手机没用多久就出现故障,江某于同年12月2日到维修部进行维修。据江某称,该手机反复出现故障,先后共维修了4次。第一次更换了主板,但当天回家发现短信不能储存。次日又找到维修部,维修部说短信是密码的不能存。当询问维修部手机故障是软件问题还是硬件问题时,维修部始终没有给予答复。有时手机重复收短信200多条,维修部说重做一遍系统,再不行就退回厂家。2010年5月7日,维修部答复现在这款手机已经停产了,需要等厂家回信,15天后再给答复。后江某要求退货,但维修部说厂家不同意退。为此,江某拨打315热线投诉。经工商部门调解未果,江某于今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电器城退货并双倍返还其手机款、赔偿误工损失2000元、交通费50元。

        对此,被告电器城称,只要手续齐全就可以给原告办理售后问题,但原告并不符合手机退换货的条件。从时间上讲,手机已经出保修期了,被告以厂家鉴定单为准,一年内手机维修两三次以后确实仍存在故障的,由维修部出具更换单和鉴定单就可以给客户换货。现原告只有正式的两次维修单,没有故障鉴定单这些手续,根据手机三包规定的程序,无法给原告办理退、换货。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四次维修单可以证明在保修期内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经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被告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手机故障是由于原告使用不当造成的,其以售后维修未出具故障鉴定单为由拒绝更换或者退货,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退货应予支持。考虑原告所受损失,应以退还全部货款为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欺诈行为,其要求双倍赔偿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维修手机花费交通费,有票据佐证,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2000元,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工资减少的证明,故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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