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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供参考)
    http://www.ic72.com 发布时间:2009/5/7 9:51:51
    根据《照明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授权,中国照明学会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照明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具体办法公布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从事照明设计、规划、咨询与管理等相关业务工作,且2007年底以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照明设计、规划与咨询管理等工作,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累计从事照明设计、规划与咨询管理等工作满15年,并受聘担任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国家标准、考试大纲编写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1992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照明设计、规划与咨询管理等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照明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中照照明奖一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

      2、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照明专业教学科研工作满20年,并获得省部级(含中照照明奖)二等奖以上有关照明专业科研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3、累计从事照明设计、规划与咨询管理等工作满15年,并参加国家通用及专用照明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认定组织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中国照明学会组成"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国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中国照明学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附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

      2、获奖证书、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培训时将核对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二)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经专业测试合格后,报认定领导小组评议、审核。

      (四)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考核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评议、审核,审定合格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批准手续。

      五、认定要求

      (一)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应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评议、审核,并对认定人员进行总量控制。

      (二)各有关单位及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对申请认定中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个人的申报资格;已认定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的则取消其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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