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看起来这个问题似乎那么微不足道,因为“标准”(Standard)和“规范”(Specification)两词常常会不加区别地使用,而为了弄明白这一点,让我们来考察一下ISO/IEC的定义。
1.标准
协商一致产生的,并被公共机构确认的,通用和可重复使用的文档。它所规定的准则、指导方针,使其在给定的范围内达到最佳化的程度。①
国际标准有助于方便生活并增加产品与服务的可靠性与可用性。
为了避免混淆,ISO/IEC还对“协商一致”(Consensus)一词定义如下。
2.协商一致
普遍同意,考虑所有有关方面的观点并用和所有抗辩方讨论的方法,来达到存在有利害关系方面对任何重大部分的本质性内容不保留持续的反对意见。②
虽然并不需要全体一致,协商一致的民主过程还是要认真进行的,特别是由于以下的原因,即标准的目的是推动整个社会利益的优化,它不仅对技术人员的观点,而且所有有关方面的观点都必须予以考虑。因此,准各一份ISO或CEN标准经常要花去数年时间。这个缓慢过程导致的经常性结果是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例如商业公司)先制订了自己的“规范”(行业标准),它以特别快速的发展和相应的较短的更新周期为特色,以便加速新系统的开发。在信息技术领域内尤其如此。虽然行业标准的好处是比“通用”标准的开发要显著地快些,但在其开发中隐含着有对某些重要利害关系可能被忽视的风险,它们在制定自己的规范时未曾把这些方面包括在内。为此,ISO试图创造条件把已存在的,重要的公众接受的规范全部结合到标准化的过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