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民网报道,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前,上海市二中院对四起商标侵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分别涉及“梦特娇”、菲利浦、古乔古希(GUCCI)和天津梅兰日兰四家国内外知名品牌。其中,意大利著名奢侈品牌古乔古希(GUCCI)遭侵权获赔40万。
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2005年发现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宣传手册、加盟店牌匾上使用“梦特娇”、“MONTAGUT”和花图形标识以及“法国梦特娇干洗”等字样,因此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4月24日,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与此同时,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为驰名商标。
2006年6月,荷兰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人员在位于上海福佑路的福民商厦一店铺内购得两把温州市日电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剃须刀。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中心鉴定,两把剃须刀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与菲利浦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特征相同,外切刀倾斜度大,适于贴合面部形状。随后,菲利浦公司将日电公司和店铺业主方某告进法院。法院将涉案剃须刀与原告提供的产品进行比对,同时结合鉴定报告意见,认定涉案剃须刀的相关技术特征属于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此外,法院在查证相关专利文献资料后认定,被告提出的技术信息是公开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涉案剃须刀外包装及保修卡上的文字资料以及日电公司网站上的产品信息,法院认定涉案剃须刀由日电公司生产并销售,一审判决日电公司和方某停止侵权,由日电公司赔偿菲利浦公司人民币20万元。
此外,上海市二中院今天还宣判了意大利古乔古希(GUCCI)商标侵权纠纷案。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被告麦伦公司和立信公司停止对原告“GG”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元;世纪联华虹口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麦伦公司和立信公司未经原告古乔古希公司许可,将与原告“GG”图形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作为产品封面使用,并提供给世纪联华超市销售,其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世纪联华超市在进货中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另外,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梅兰日兰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其网站域名www.meilanrilan.com.cn以及通用网址“梅兰日兰”、“梅蘭日蘭”,停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天津梅兰日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无论是对“梅兰日兰”文字组合的使用时间还是取得权利的时间,原告均早于被告,被告将“梅兰日兰”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具有主观恶意。原告是行业内知名企业,被告将“meilanrilan”、“梅兰日兰”等作为域名、通用网址名称注册、使用,目的在于造成与天梅公司主体及其产品的混淆,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梅兰日兰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其网站域名www.meilanrilan.com.cn以及通用网址“梅兰日兰”、“梅蘭日蘭”,停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天津梅兰日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