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说,2007年3月1日,由信息产业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并在业界引起极大的反响。由于污染控制工作是一项新工作,而《管理办法》调整的对象产品种类繁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也为了降低监管成本,选择“后市场监管”方式是符合《管理办法》精神的。即要求企业自觉依照《管理办法》自主进入市场,政府执法部门保留随时对市场中的产品进行抽查的权力,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通知明确指出,一、2007年10月—12月为重点执法检查期,由地方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联合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选择部分地区、部分产品进行有目的的重点检查。
二、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时,对不需要进行标识的产品不予检查。
三、重点执法检查期后,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执法机构可按照重点执法检查期间的执法口径,对电子信息产品符合《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此纳入日常工作。执法机构应就执法情况,及时与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沟通。对于重大检查执法行动,应以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执法。
四、对于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检验监管,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据悉,为确保执法检查的准确性,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已经于2007年11月6日在北京召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协调机构成员参加的培训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