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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5:电子商务欺诈问题的法律应对办法
    http://www.ic72.com 发布时间:2006/3/20 9:07:00

        又是一年3.15来到,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在消费者投诉的黑榜中,网络购物开始接连攀升。网络购物中遭遇欺诈的行为比比皆是,不仅仅是普通的消费者在B2C和C2C网站交易上当受骗,即使是企业在B2B的交易平台上也一样遭遇过骗局。如此众多的网络欺诈对电子商务来说不是一件好事,对消费者乃至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是一种打击;同样更不利于电子商务在中国的普及与发展。尽管从《电子签名法》的正式实施到《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出台,都能够有助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欺诈的减少,保护相关人的权益。但是有关网络欺诈的事件仍然一而再再二三的发生,说明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还需要加强。为了更好地防范网络欺诈的发生,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强立法: 

    1、制定适合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准则。

        应该从保证消费者购物及企业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提高电子商务市场准入的条件。在传统的公司及企业成立条件基础上,增加注册资金数量,增加特别审批前置程序,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从某种程度上说,严格条件下注册的电子商务主体的信用更可靠,交易就相对安全。对于C2C平台下的个人卖家就需要要求平台经营者加强监管,实行实名注册,严格核实。 

        国家应该对于这些合法成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有关信息建立数据库,要求这些经营者在网站显要位置予以公布自己的相关批准证号,链接到数据库查询,方便买家查询,从而明确对方身份,减少欺诈。去年九月,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规定“凡是在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利用互联网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办理备案的,免费办理备案”,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用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来代替社会组织进行信用评价,更令交易方信任。

    2、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实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B2B、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了吸引用户,给用户提供了诸多的信用安全保证制度,诸如先行赔付制度。但是欺诈事件的滋生,交易平台却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逃避法律责任。先行赔付制度尽管能够给权益受害人的利益保障带来一定方便,但因为各商家规定的不同,从而造成程序繁琐,消费者及企业的相关权益没有及时得到保障。确实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让相关消费者与企业减少对交易相对人的信用考评,同时又能严格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从而对其用户进行严格监管,减少欺诈事件的发生。

    3、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增加网络相关内容,将电子商务纳入到法律监管领域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一样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因为网络的特性,这些一般规定对网络上的欺诈事件束手无策。欺诈的发生是一系列行为导致的,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而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能解决的。因此必须针对从虚假广告到消费者隐私权等方面都进行一系列的立法,借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移植国外先进立法,明确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网络广告的监管等等内容,从而减少网络欺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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