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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网络计算机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ic72.com 发布时间:2005/5/5 20:54:00

    北 京 市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京计高技文[2003]92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网络计算机产业化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网络计算机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落实京政办发[200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快本市网络计算机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市计委、市科委、市经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市促进网络计算机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并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促进网络计算机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促进网络计算机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促进网络计算机产业化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网络计算机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200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快本市网络计算机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设立北京市促进网络计算机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市计委、市科委、市经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自2003年至2005年三年内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在年度预算内各安排1000万元;年度合计4000万元,三年共计安排1.2亿元。
      第三条 为规范北京市促进网络计算机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年度专项资金中的2000万元,由市科委和市经委负责管理(以下简称管理主体),用于网络计算机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补贴;支持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开发和示范应用,特别是基于Linux系统软件,以及不同领域网络计算机关键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示范应用,支持嵌入式软件平台的开发和示范应用(如电子政务软件平台)等。
      第五条 年度专项资金中的2000万元由市计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以下简称管理主体),用于网络计算机标准的制定、实施应用示范工程以及与网络计算机产品相关的推广、宣传、监测等。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各管理主体年度预算管理。各管理主体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编制好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经确认后报市计委备案。市计委统一汇总后转发各管理主体。
      第七条 各管理主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严格审查拟支持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各管理主体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八条 为保障推动网络计算机产业发展资金的落实,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认,各管理主体原则不做较大的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各管理主体应按照各自预算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管理主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拨付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各管理主体应对本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并将相关资料报市计委备案。市计委将材料汇总后转发各管理主体。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做到专项资金的投放、使用、管理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国家相关的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管理主体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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